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43號聲請人 高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3日屆滿(110年5月1日、同年5月2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5月3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0年
5月3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票據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5月3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 陳德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店分行109年8月30日51,045元H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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