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66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弄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三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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