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債權人寓上樂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啟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峯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債權人管委會之印章(勿以公告章代替)。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啟良」抑或「 李啓良 」?並提出相符之簽章或釋明資料。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暨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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