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862號聲請人協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育鉦 相對人宗和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蓁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本院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協鉦鋼鐵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協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