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21號上訴人鈺仁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21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1,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立傑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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