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D─00四二二五─四││壹│壹仟││├─┼───────────────┼──────────────┼────┼───┼────┼───┤│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D─0一0四二九─七││壹│壹仟││├─┼───────────────┼──────────────┼────┼───┼────┼───┤│3│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D─0一三0一七─一││壹│壹仟││├─┼───────────────┼──────────────┼────┼───┼────┼───┤│4│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D─000000-0││壹│壹仟││├─┼───────────────┼──────────────┼────┼───┼────┼───┤│5│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一三0七一九─六││壹│壹仟││├─┼───────────────┼──────────────┼────┼───┼────┼───┤│6│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一三四一0七─八││壹│壹仟││├─┼───────────────┼──────────────┼────┼───┼────┼───┤│7│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一四六0二0─六││壹│叁佰零肆││├─┼───────────────┼──────────────┼────┼───┼────┼───┤│8│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一六0三三五─九││壹│伍佰柒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