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耀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9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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