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聲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 黃連甲 相對人國防部代表人 高華柱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本於公法契約關係,相對人應給付成本墊付款及其利息,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而相對人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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