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7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品掄 即 王振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陸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叁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者計付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