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72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許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陸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肆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五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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