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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