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鉅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為竣

張名泉

李桂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雅雯 間請求清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99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鈞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