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楊為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雅雯 間請求清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99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