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告 張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雅玲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