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68號聲明人 周祐辰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正中 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5日死亡,聲明人周祐辰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此觀民法第1138條規定自明。
三、次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聲明人周祐辰雖原為被繼承人林正中之女,惟聲明人已於73年7月12日被 周裁根 、 周顏秋里 共同收養,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聲明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無從為繼承權之拋棄,故其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