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姚陵陵
楊子儀
被 告 韋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民國103年6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
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詎未依約
繳納電信費,積欠遠傳電信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之補
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5,358元,迭經催繳,迄未付款
。嗣遠傳電信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
讓與原告,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
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信封及回執各乙份為證,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
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應由被告負
擔。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