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天忠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天忠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天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江天忠因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所判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