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王瑞風
賴禎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被告 韓沅彬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周佑倫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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