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金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金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金山因竊盜等數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均為竊盜罪、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9月20日109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727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01號、109年度偵字第19683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3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843號109年度簡字第3860號109年度簡字第3108號判決日期109年09月17日110年01月08日109年10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843號109年度簡字第3860號109年度簡字第310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09日110年02月09日110年01月15日備註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01號、109年度偵字第196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860號判決日期110年01月0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8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2月09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