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2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修齊 相對人 林郭愛珠
林建發
林煜鋐
林承邑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子
宋文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原告(即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00號民事判決聲請人之上訴有理由,而將第一審判決廢棄,並諭知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閱前述民事卷宗審閱後,計得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79,967元(分別為第ㄧ審裁判費31,98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9,967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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