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選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選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嘉選簡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乙○○丙○○甲○○丁○○己○○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選偵字第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三一、三二、三三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戊○○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茶葉壹斤(即貳罐)均沒收。
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茶葉壹斤(即貳罐)均沒收。
丙○○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茶葉壹斤(即貳罐)均沒收。
甲○○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茶葉壹斤(即貳罐)均沒收。
丁○○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茶葉壹斤(即貳罐)均沒收。
己○○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之茶葉壹斤(即貳罐)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崇柱 係現任嘉義縣新港鄉鄉民代表會主席, 洪金成 為嘉義縣新港鄉共和村村長, 林清森 為嘉義縣新港鄉溪北村村長。林崇柱、洪金成、林清森(三人均另案以九十八年度選訴字第二號判決)於民國九十八年嘉義縣新港鄉鄉長選舉期間,為使不知情之嘉義縣新港鄉鄉長候選人 邱晉煌 順利當選,林崇柱、洪金成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集合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時間、地點,以每斤價值約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之茶葉一斤(即二罐)作為賄賂,意要戊○○、乙○○、丙○○、甲○○、丁○○於行使上開新港鄉鄉長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邱晉煌擔任鄉長之一定行使,戊○○、乙○○、丙○○、甲○○、丁○○均明知林崇柱、洪金成所交付之茶葉一斤係賄選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並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願投票予邱晉煌。林崇柱、 林清森復 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六所示時間、地點,以每斤價值約一千二百元之茶葉一斤(即二罐)作為賄賂,意要己○○於行使上開新港鄉鄉長選舉投票權時,投票予邱晉煌擔任鄉長之一定行使,己○○明知林崇柱、洪金成所交付之茶葉一斤係賄選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並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願投票予邱晉煌。嗣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接獲線報後,通知戊○○、乙○○、丙○○、甲○○、丁○○、己○○到案說明,戊○○、乙○○、丙○○、己○○均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甲○○、丁○○均於審判中自白,並分別交出如附表所示茶葉扣案。
二、證據: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戊○○、乙○○、丙○○、甲○○、丁○○、己○○於本院之自白及戊○○、乙○○、丙○○、甲○○、丁○○、己○○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三、核被告戊○○、乙○○、丙○○、甲○○、丁○○、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被告戊○○、乙○○、丙○○、己○○均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被告甲○○、丁○○均於審判中自白,應分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均予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因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故主文中關於緩刑之宣告應記載於褫奪公權之前,附此敘明。
四、查被告戊○○、乙○○、丙○○、甲○○、丁○○、己○○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一時短於思慮,觸犯本案犯行,事後均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被告戊○○、乙○○、丙○○、甲○○、丁○○所收受之茶葉各二罐,應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如附表編號六所示被告己○○所收受之茶葉一斤(即二罐)已經被告己○○食用滅失,業據被告己○○於偵查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十三條第三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
┌──┬───┬──────┬──────┬────┬──┬────┬──────┐│編號│行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對象│賄賂│犯罪型態│備註│├──┼───┼──────┼──────┼────┼──┼────┼──────┤│一│林崇柱│九十八年十月│嘉義縣新港鄉│戊○○│茶葉│交付│主動交出茶葉│││洪金成│二十七日晚上│共和村頂菜園││一斤││一斤扣案││││六時至九時間│一○號之一陳││││││││某時│ 天薛 住處│││││├──┼───┼──────┼──────┼────┼──┼────┼──────┤│二│林崇柱│九十八年十月│嘉義縣新港鄉│乙○○│茶葉│交付│主動交出茶葉│││洪金成│二十七日晚上│共和村 洪厝 二││一斤││一斤扣案││││六時至九時間│號之二乙○○││││││││某時│住處│││││├──┼───┼──────┼──────┼────┼──┼────┼──────┤│三│林崇柱│九十八年十月│嘉義縣新港鄉│丙○○│茶葉│交付│主動交出茶葉│││洪金成│二十七日晚上│共和村 後庄 一││一斤││一斤扣案││││六時至九時間│二號丙○○住││││││││某時│處│││││├──┼───┼──────┼──────┼────┼──┼────┼──────┤│四│林崇柱│九十八年十月│嘉義縣新港鄉│甲○○│茶葉│交付│主動交出茶葉│││洪金成│二十七日晚上│共和村後庄一││一斤││一斤扣案││││六時至九時間│號之一甲○○││││││││某時│住處│││││├──┼───┼──────┼──────┼────┼──┼────┼──────┤│五│林崇柱│九十八年十月│嘉義縣新港鄉│丁○○│茶葉│交付│主動交出茶葉│││洪金成│二十七日晚上│共和村後庄二││一斤││一斤扣案││││六時至九時間│七號丁○○住││││││││某時│處│││││├──┼───┼──────┼──────┼────┼──┼────┼──────┤│六│林崇柱│九十八年十一│嘉義縣新港鄉│己○○│茶葉│交付(起│所收受之茶葉│││林清森│月初某日│溪北村溪北五││一斤│訴書誤載│一斤均已食用│││││八號之一 蔣金 │││為行求)│滅失│││││森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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