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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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5,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