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青市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成之(2008)融民初字第2226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
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因情感破裂,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青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等情,業據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青市人民法院(2008)融民初字第2226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福建省福青市公證處(2009)融證民字第6236、6237號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8)核字第102592、1025
93、102594號證明等件為證。核上開判決離婚理由,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情形相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