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住所遷移不明,以致逾期未領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函及信件退回之信封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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