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3號被告即上訴人 謝金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