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嘉皇 (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92萬2,650元(計算式:美金3萬元×上訴人起訴日即108年12月6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755=新臺幣92萬2,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