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0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利業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7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