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053號上訴人 蘇鴻昌 訴訟代理人 李儼峰 律師被上訴人 黃琬婷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佑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莊明達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