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小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小字第5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告 溫博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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