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4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47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莉娟 指定辯護人 褚瑩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莉娟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莉娟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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