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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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晴 被告 李昆榮
李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號房屋之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附近不動產實價登錄或其他)?本件以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價額183萬5120元加房屋暫以3萬元計,併算而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186萬5120元,原告應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日後若有增額,再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04年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4年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華民國113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