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丁○○
己○○戊○○丙○○○甲○○乙○○庚○○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7,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7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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