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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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97年度偵字第310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36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君杰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