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7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825號),本院因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經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能預見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取得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竟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5年8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街○○○巷○○號住處,將其申辦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黑豬」之成年男子,「黑豬」之成年男子及詐騙集團之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詐騙集團成員於96年2月10日,向甲○○發送SKYPE訊息,甲○○收到後,即以其手機回覆,旋一自稱「小燕子」之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給甲○○佯稱要援交,每次新台幣(下同)3,000元,然為防甲○○是警察,所以要甲○○到提款機前確認身分云云,甲○○不疑有詐,遂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乙○○等人之銀行帳戶內,合計被騙390,966元(其中甲○○匯入乙○○帳戶內之金額合計為54,983元),嗣發現有異,始知受騙。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認罪,復有告訴人甲○○於警訊中之指訴,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竹商銀豐字第09600080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竹商銀豐字第09600080號函及所附之被告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對帳單、客戶主檔查詢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自動付款機客戶交易明細單附卷可稽;則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上開綽號「黑豬」之成年男子及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上開之方式為詐術,使被害人甲○○陷於錯誤,而將本人之物交付,則該綽號「黑豬」之成年男子及詐騙集團成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將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綽號「黑豬」之成年男子使用,乃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匯款時間│匯入銀行│匯入款項│帳戶申請人│││││(新台幣)││├──┼────┼───────┼────┼─────┤│1│96/2/10│聯邦商業銀行北│1000元│ 林士翔 │││19:35│中和分行帳號││(臺灣桃園││││000000000000││地方法院檢││││80號帳戶││察署另案偵││││││辦中)│├──┼────┼───────┼────┼─────┤│2│96/2/10│同上│30000元│同上│││19:32││││├──┼────┼───────┼────┼─────┤│3│96/2/10│同上│30000元│同上│││19:30││││├──┼────┼───────┼────┼─────┤│4│96/2/10│同上│10000元│同上│││19:26││││├──┼────┼───────┼────┼─────┤│5│96/2/10│同上│29000元│同上│││19:28││││├──┼────┼───────┼────┼─────┤│6│96/2/10│台新商業銀行帳│25000元│ 彭燕琳 (臺│││06:18│號000000000000││灣桃園地方││││69號帳戶││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中││││││)│├──┼────┼───────┼────┼─────┤│7│96/2/10│同上│25000元│同上│││06:21││││├──┼────┼───────┼────┼─────┤│8│96/2/10│同上│11000元│同上│││06:22││││├──┼────┼───────┼────┼─────┤│9│96/2/10│合作金庫銀行帳│29983元│待查(另簽│││16:58│號000000000000││分案偵辦)││││0帳戶│││├──┼────┼───────┼────┼─────┤│10│96/2/10│新竹國際商業銀│10000元│ 胡鳴遠 │││18:40│行會稽分行││(臺灣桃園││││00000000000號││地方法院檢││││帳戶││察署另案偵││││││辦中)│├──┼────┼───────┼────┼─────┤│11│96/2/10│同上│30000元│同上│││18:54││││├──┼────┼───────┼────┼─────┤│12│96/2/10│同上│30000元│同上│││18:56││││├──┼────┼───────┼────┼─────┤│13│96/2/10│同上│30000元│同上│││18:58││││├──┼────┼───────┼────┼─────┤│14│96/2/10│同上│30000元│同上│││19:00││││├──┼────┼───────┼────┼─────┤│15│96/2/10│同上│15000元│同上│││19:03││││├──┼────┼───────┼────┼─────┤│16│96/2/10│新竹國際商業銀│29983元│乙○○│││06:48│行帳號00000000││││││017285帳戶│││├──┼────┼───────┼────┼─────┤│17│96/2/10│同上│25000元│同上│││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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