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2號再審原告庚○○
丁○○戊○○
上3人送己○○辛○○共同代理人丙○○再審被告甲○○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5年9月12日本院95年度票字第1770號本票裁定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係對確定之本票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505條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