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參拾玖萬伍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柒拾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
參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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