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7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七六二號返還滙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肆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不當得利應返還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提出銀行滙款單
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
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 記 官牛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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