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小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阮鴻文
  被   告 甲○○即頂美食品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参拾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進貨總計新臺幣四萬七千八百八十元,迄未付款,爰依法請求。
被告則否認有經營該頂美食品行,亦從未向原告買過貨,謂一直在雲林縣工作,從未
到過梧棲鎮經商等語。
三、理由要領
原告提出之帳單等並無被告之簽收姓名,且原告亦不能舉證證明確係被告在該地經營
食品行,被告又否認向原告進貨,且否認在梧棲經營食品生意,原告之主張既無證據
足認所述為真正,所為給付貨款之請求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