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九二七號
原 告 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巳○○
甲○○
午○○○住宜蘭
子○○
癸○○
壬○○
辰○○
乙○○○住台北縣中和市○○里○鄰○○路○○號三樓
卯○○
丁○○
己○○
庚○○
辛○○
申○○
寅○○
丙○○○住桃園
酉○○
丑○○
未○○
亥○○即劉游
天○○即劉游
地○○即劉游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亥○○、地○○、天○○為被告 劉游滿妹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於被告劉游滿妹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
經原告向本院陳報亥○○、地○○、天○○為劉游滿妹之繼承人,並有戶籍謄本
可證,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其餘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