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陳營富複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被告 呂許春嬌
呂學政 呂昆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就原告訴請被告呂許春嬌、呂學政、呂昆澤拆屋還地部分,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