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5號原告 鄧順鴻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亦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2,00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3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5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則原告應於同年月28日前補正。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繳費,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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