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原告邱頻被告 范植政
陳冠宏 簡鼎綸 鄭曜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佩娟 被告 邱昶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附表:
┌──────┬─────┬─────┐│更正欄位│更正前│更正後│││││├──────┼─────┼─────┤│當事人欄│上一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