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劉佩聰 被告 李振寶
李振誠 李奇芳 李彥銘 即 李彥頡 李秉豐 即 李彥霆 李彥彤 法定代理人 崔明慧 被告 李月娥
李芷誼 李玉卿 李小萍 李育穗 李柰代 李美芳 李秀妃 蔡欽旗 蔡木林 蔡木星 蔡欽源 趙 李金枝 杜李菊 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綉燕 被告 魏李葉 訴訟代理人 魏展朗 被告 李桂鳳 被代位人 李彩琴 訴訟代理人 趙信佳
趙偉雯 複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查,本件被代位人李彩琴於分割遺產後,依其應繼分比例取得之遺產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232號裁定核定為6,135,67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86元,並命補繳裁判費60,566元。原告誤以被代位人李彩琴所繼承之遺產為上開價額之9分之1,故僅補繳裁判費6,270元,容有誤會。是本件裁判費尚欠54,296元(61,786-1,220-6,270=54,29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附表一:
┌─┬──────────────────┬──────┬─────┬──────┬─────┬────────┐│編│請求分割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全體繼承人│被代位人│價額││號│(編號1至4為苗栗縣○○鎮○○段)│(元/㎡)││ 公同 共有部分│李彩琴之│(新臺幣,元以下│││(編號5、7為苗栗縣○○鎮○○段社腳││││應繼分比例│四捨五入)│││小段)││││││├─┼──────────────────┼──────┼─────┼──────┼─────┼────────┤│1│434地號土地││414│││86萬4,800元│├─┼──────────────────┤├─────┤│├────────┤│2│435地號土地││45│││9萬4,000元│├─┼──────────────────┤18,800元├─────┤│├────────┤│3│823地號土地││828│││172萬9,600元│├─┼──────────────────┤├─────┤│├────────┤│4│823-1地號土地││12│1/1│1/9│2萬5,067元│├─┼──────────────────┼──────┼─────┤│├────────┤│5│452地號土地│5,200元│1,865│││107萬7,556元│├─┼──────────────────┼──────┼─────┤│├────────┤│6│463地號土地││4,939│││224萬9,989元│├─┼──────────────────┤4,100元├─────┤│├────────┤│7│228-5地號土地││2│││911元│├─┼──────────────────┼──────┴─────┤│├────────┤│8│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里0鄰00號│依房屋稅籍資料為2萬1,80│││2,422元│││之建物│0元││││├─┴──────────────────┴────────────┴──────┴─────┼────────┤│合計│604萬4,345元│└──────────────────────────────────────────────┴────────┘附表二:
┌───────────────────────────────────────────────────────┐│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編│地號│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全體繼承人│被代位人│價額││號│(苗栗縣○○鎮○○段)│(㎡)│(元/㎡)│公同共有部│李彩琴之│(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分│應繼分比例│15,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434地號土地地上權│185.12│2,960│1/1│1/9│9萬1,3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