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劉佩聰 被告 李振寶
李振誠 李奇芳 李彥銘李彥頡 李秉豐李彥霆 李彥彤 法定代理人 崔明慧 被告 李月娥
李芷誼 李玉卿 李小萍 李育穗 李柰代 李美芳 李秀妃 蔡欽旗 蔡木林 蔡木星 蔡欽源李金枝 杜李菊 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綉燕 被告 魏李葉 訴訟代理人 魏展朗 被告 李桂鳳 被代位人 李彩琴 訴訟代理人 趙信佳
趙偉雯 複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查,本件被代位人李彩琴於分割遺產後,依其應繼分比例取得之遺產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232號裁定核定為6,135,67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86元,並命補繳裁判費60,566元。原告誤以被代位人李彩琴所繼承之遺產為上開價額之9分之1,故僅補繳裁判費6,270元,容有誤會。是本件裁判費尚欠54,296元(61,786-1,220-6,270=54,29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附表一:
┌─┬──────────────────┬──────┬─────┬──────┬─────┬────────┐│編│請求分割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全體繼承人│被代位人│價額││號│(編號1至4為苗栗縣○○鎮○○段)│(元/㎡)││ 公同 共有部分│李彩琴之│(新臺幣,元以下│││(編號5、7為苗栗縣○○鎮○○段社腳││││應繼分比例│四捨五入)│││小段)││││││├─┼──────────────────┼──────┼─────┼──────┼─────┼────────┤│1│434地號土地││414│││86萬4,800元│├─┼──────────────────┤├─────┤│├────────┤│2│435地號土地││45│││9萬4,000元│├─┼──────────────────┤18,800元├─────┤│├────────┤│3│823地號土地││828│││172萬9,600元│├─┼──────────────────┤├─────┤│├────────┤│4│823-1地號土地││12│1/1│1/9│2萬5,067元│├─┼──────────────────┼──────┼─────┤│├────────┤│5│452地號土地│5,200元│1,865│││107萬7,556元│├─┼──────────────────┼──────┼─────┤│├────────┤│6│463地號土地││4,939│││224萬9,989元│├─┼──────────────────┤4,100元├─────┤│├────────┤│7│228-5地號土地││2│││911元│├─┼──────────────────┼──────┴─────┤│├────────┤│8│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里0鄰00號│依房屋稅籍資料為2萬1,80│││2,422元│││之建物│0元││││├─┴──────────────────┴────────────┴──────┴─────┼────────┤│合計│604萬4,345元│└──────────────────────────────────────────────┴────────┘附表二:
┌───────────────────────────────────────────────────────┐│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編│地號│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全體繼承人│被代位人│價額││號│(苗栗縣○○鎮○○段)│(㎡)│(元/㎡)│公同共有部│李彩琴之│(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分│應繼分比例│15,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434地號土地地上權│185.12│2,960│1/1│1/9│9萬1,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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