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017號債權人 吳文祥 債務人 吳黃玉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黃玉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又利息部分於清償日前之請求,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吳黃玉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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