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邱愛玲 被告 蘇慧慈
呂俊賢 上列被告等因一00年度簡字第九六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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