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查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期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曾憲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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