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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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96號聲請人 胡瀛光 即儷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胡瀛光為儷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儷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儷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儷程公司)依法
清算完結,且經儷程公司民國100年9月14日股東臨時會通過選任胡瀛光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464號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