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原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原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上字第1號上訴人 喬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8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原住民族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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