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玉芬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芬前因偽造有價證券(聲請書誤植為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1日送監執行,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月24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主筆)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