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8號債權人 王幃麟 債務人 傅有照 債務人廣霖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有堅
一、債務人傅有照、廣霖紙器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債務人先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已給付範圍內免除其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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