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與坦承事實相合之偽造信用卡、刷卡單、統一發票等證物扣案,犯罪嫌疑重大,且衡量扣案信用卡張數達二百餘張,而准以新台幣四十萬元具保,但以被告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延長羈押二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志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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